摩西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领袖们讲话。他说:“主这样吩咐:
* 基本原则: 如果一个男人向上主许下特别的承诺,或起誓要承担某种责任,他就必须履行自己所说的话,说到做到。
* 未婚女儿许愿:
* 如果一个年轻女儿还住在父亲家里,她向主许了特别的愿,或贸然承诺了什么事情。
* 如果她父亲听说了她的承诺,却没有向她提出反对意见,那么她就必须履行她的承诺。
* 但是,如果她父亲在听到她的承诺时表示反对,不允许她这么做,那么她就无须履行她的承诺或所应承的事情。主会豁免她,因为是她父亲不允许她履行。
* 妻子婚前许愿:
如果一位女子(在婚后)许了特别的愿,或(在婚前)贸然承诺了什么事情,后来才嫁人。
如果她丈夫在听到她的承诺时,没有向她提出反对意见,那么她就必须履行她的承诺。
但是,如果她丈夫在听到她的承诺时表示反对,不允许她这么做,那么她就无须履行她的承诺或所应承的事情。主会豁免她。
* 寡妇或离异女子许愿:
如果一个寡妇许下特别的愿,或承担某种责任,那么她就必须履行自己所承诺的。离婚的女子也适用同样的条例。
* 妻子婚后许愿:
如果一位(有夫之)妇许下特别的愿,或承担某种责任(比如发誓不吃某些东西)。
如果她丈夫听说了,却没有反对,也没有阻止她,那么她就必须履行所有的承诺和责任。
但是,如果她丈夫在听到她的承诺时明确表示反对,不允许她这么做,那么她就无须履行她的承诺或所应承的事情。因为她的丈夫阻止了她履行誓言。主会豁免她。
*丈夫的权威: 丈夫有权准许妻子履行任何特别的承诺,也有权不准许妻子履行(包括她应承的责任,如禁食的誓言)。
* 默许的效力: 如果丈夫在听到妻子的承诺后,天天都保持沉默,不说什么,那这沉默等同于准许,她就必须履行自己所有的承诺和责任。
* 丈夫反悔的后果: 如果丈夫在听到她的承诺后过了一段时间才反对,不允许她履行,那么妻子就不必履行(因此妻子是无罪的),但这毁约的后果要由丈夫来承担。
这些条例就是主交给摩西的有关男人与妻子之间、以及父亲与他未婚在家居住的女儿之间,关于许愿和起誓之约束力的规定。
这一章专门探讨了个人向主许愿或起誓后的严肃性与约束力,特别关注不同身份(未婚女、妻子、寡妇)女性的特殊情况。它给予我们重要的启示:
1. 承诺的圣洁性: 人向主所许的愿或誓言是具有神圣约束力的承诺。核心原则是:“说了就必须做到”。这教导我们对神的承诺极其严肃,不可轻率。
2. 权柄下的保护与秩序: 在当时的社会结构下(父亲对未婚女儿、丈夫对妻子拥有监护权),条例体现了对家庭权柄的尊重,也兼具对年轻或已婚女性的一种保护:
* 否决权: 父亲或丈夫若在知悉后立即反对,则可豁免女儿或妻子履行该承诺的责任。这防止了她们在缺乏经验、考虑不周或在压力下做出不智承诺,家庭领袖承担了监督和把关的责任。
* 默许即同意: 父亲或丈夫若听见后沉默(即默认),则等同于批准,承诺者必须履行,避免逃避责任。
* 反悔的代价: 丈夫若事后才反对,妻子虽被豁免履行承诺,但毁约的罪责归在丈夫身上,强调了权柄者决策的谨慎与及时性。
3. 独立的完整性: 寡妇和离婚女子被视为有完全自主权的主体,她们做出的承诺必须自己负责履行。这彰显了主对独立生活的妇女之完全自主能力的承认和尊重。
4. 豁免的恩典: 当人(尤其是受监护的女性)在父\/夫权柄的否决下无法履行誓言时,主会亲自豁免(原文:赦免,set free) 她们。这表明神理解并尊重祂所设立的社会秩序,也充满恩典和怜悯,不将人无法履行的责任归咎于她们。
5. 权柄的责任: 权柄(父亲、丈夫)必须认真听取、及时判断。他们的沉默代表许可,有责任监督履行;他们的否决阻止了可能不成熟的承诺;他们事后的反悔则要承担过错的责任。这显明权柄本身包含着重大的责任和后果。
总的来说,这章经文在强调人向上主承诺之神圣不可轻率的大前提下,细化了在特定群体和情境下的具体实施规范。它既维护了个人承诺的严肃性,也顾及了不同社会角色的权柄、责任与保护作用,最终体现了上帝律法在神圣要求与人间秩序、个人责任与社会结构中寻求平衡的智慧和公义。它提醒信徒:说话算话、尊重秩序、善用权柄、认识恩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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