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有功(640年-702年),名弘敏,字有功,洛州偃师(今河南偃师)人,唐代着名司法官员。他历经武则天执政的特殊时期,官至司刑少卿(相当于现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),以“守法不挠、敢犯龙颜”着称,一生为纠正冤假错案、维护法律公正,多次身陷险境却始终坚守原则,被誉为唐代法治史上的“护法之神”。
徐有功出身于官宦世家,祖父徐绪曾任隋代官员,父亲徐爽为唐太宗时期的蒲州司马。他早年以明经科入仕,初任蒲州司法参军(地方司法官员),从此开启司法生涯。在蒲州任职期间,他便展现出对法律的敬畏与务实作风——当地百姓若有轻微违法,他从不滥用刑罚,而是以教育劝导为主;遇到疑难案件,必反复核查证据,坚决杜绝“刑讯逼供”。任内数年,蒲州无一起冤狱,百姓称其“徐无刑”,其司法理念也为后续入朝任职奠定了基础。
垂拱元年(685年),徐有功因政绩突出被调入中央,任司刑丞(负责审理京城案件的官员)。此时武则天已临朝称制,为巩固权力,鼓励“告密”,酷吏政治兴起,来俊臣、周兴等酷吏滥用酷刑,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,朝堂上下人人自危。徐有功却逆势而行,坚持“依律断案”,多次与酷吏当庭争辩,甚至直言劝谏武则天。
载初元年(689年),酷吏来俊臣诬告相州刺史李思征“谋反”,李思征全家被逮捕入狱,朝野无人敢为其辩解。徐有功核查案件后发现,所谓“谋反证据”全为逼供所得,遂上奏武则天,请求重新审理。来俊臣等人以“袒护反贼”为由弹劾徐有功,要求将其处死。武则天召徐有功问话:“你为何多次为‘反贼’说话?”徐有功从容回答:“臣并非为‘反贼’辩解,而是为陛下维护法律。法律若被滥用,天下人将无所适从,陛下的江山也将失去民心。”武则天虽未立即释放李思征,却也免了徐有功的死罪,将其贬为庶民。此次事件让徐有功“护法”之名传遍朝野。
天授元年(690年),武则天称帝,改国号为周。因朝堂急需懂法且公正的官员,徐有功被重新启用,任左肃政台侍御史(负责监察与司法监督)。复职后,他依旧不改初心,一年内纠正了数十起冤狱,救下近千人的性命。其中最着名的是“魏元忠案”——酷吏侯思止诬告宰相魏元忠“谋反”,武则天命徐有功审理。侯思止威胁徐有功:“魏元忠是陛下要办的人,你敢翻案?”徐有功却顶住压力,逐一驳斥虚假证据,最终证明魏元忠清白,使其免于一死。此事过后,武则天更加认可徐有功的能力,将其升任司刑少卿,让他全面负责全国司法案件的复核。
徐有功任司刑少卿期间,制定了“三重核查制”:所有死刑案件,必须经过地方、中央、司刑寺三次核查,确认证据确凿才能执行;对于“告密”案件,要求告密者提供实物证据,禁止仅凭口供定罪。这一制度有效遏制了酷吏的滥权行为,使得天册万岁元年(695年)后,唐代的冤狱数量大幅减少。但他的做法也得罪了大量酷吏与权贵,先后被弹劾“擅改圣旨”“包庇罪犯”达七次,三次被判处死刑,均因武则天惜其才、且百姓为其请愿而免于一死,甚至多次被贬后又被重新启用。
长安二年(702年),徐有功病逝,享年63岁。唐中宗复位后,为表彰其一生护法之功,追赠他为越州都督,赐谥号“忠正”;唐玄宗开元年间,又将其画像列入“凌烟阁”,与房玄龄、杜如晦等名臣并列。唐代史学家吴兢在《贞观政要》中评价他:“有功守法,不避强御,虽死不移,可谓真御史矣!”
徐有功的一生,恰逢唐代政治最动荡的时期,他以一人之力对抗整个酷吏集团,用生命守护法律的尊严。他的司法理念——“法者,国家之权衡,天下之准绳”,不仅影响了唐代后续的司法改革,更成为后世中国法治思想的重要源头。即便在千年后的今天,他“不畏权贵、坚守公正”的精神,依然是司法从业者的典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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